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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太微仙君功過格〉
       
 


         古道教賢聖皆以止惡防非,行善累德教導眾生廣種福田,自利利人,
在〈道藏〉中有〈太微仙君功過格〉的教法,令大家日日自我檢點並加以記
錄,分「功」格與「過」格,功則勉之,過則改之。茲介紹此「功過格」之
教法以為大家自我勉勵之參考。
       功過格分功、過兩部份,「功格」計36條,「過律」計39條。「功格」
分(1)救濟門12條;(2)教典門7條;(3)焚修門5條;(4)用事門12條。「過律」
分(1)不仁門15條;(2)不善門8條;(3)不義門10條;(4)不軌門6條。

 
                
功格救濟門
 
(1)以符法針藥救重疾一人為十功;救小疾一人為五功。但如目的在賺取酬勞
    則無功。治邪害亦同,凡行治一次為一功;施藥一服為一功。
(2)傳一符一法一方一術令人積行救人,每一術為十功,如受酬勞或令人受酬
    勞則無功。
(3)傳人保養性命符法藥術等一事為五功,如受酬勞而傳為一功。
(4)救一人刑死性命為百功,免死刑性命一人為百功,減死刑性命一人為五十
     功,救人徒刑為四十功,免人徒刑為三十功,減人徒刑為二十功。(杖刑及
     笞刑今無故,從畧)。
(5)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功 (指駝、騾、牛、馬、驢、畜等)
(6)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八功 (指山野禽獸之屬) 救蟲蟻飛蛾濕生之類一命為
     一功。
(7)賑濟鰥寡孤獨窮民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如一錢散施積至百錢為一功。
    米麥幣帛衣物以錢數論功。饒潤窮民債負亦同此論,濟飢渴之民一飲一食
   皆為一功。
(8)濟寒凍之民暖室一宵為一功。
(9)救接人畜筋力疲困之苦一時為一功。
(10)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五十功,施地予無土之家葬一人為三十功,若令出備租
       課 (要繳租稅) 則無功,埋葬自死走獸飛禽六畜等一命為一功。
(11)埋葬禽獸六畜骨殖達十六斤為一功。
(12)平理道路險阻及泥水陷沒之所,一日一人之功為十功。若造船橋樑濟渡他
       人而不求酬勞,所費百錢為一功,一日一人之功為十功。
 
功格教典門

(1)自己受救人法籙經教一宗為二十功,受保護自己法籙經教一宗為十五功。
(2)於高士處求救人法籙經教一宗為八功,求保護自身法籙經教一宗為四功。
(3)傳受行法官一人為百功,度籙生弟子一人為五十功,度受戒弟子一人為三
    十功。
(4)以救眾經法付人為五功,保養性命經法付人為四功,演道經論付人為三功
     (為朋友間相受也)。
(5)自己注撰救眾經法一宗為三十功,保養性命經法一宗為二十功 (謂得功驗
     者) ,讚道之文一篇為一功 (謂詩詞歌頌等),若詠無教化者則無功。
(6)自己簡編教眾經法一宗為十功,保養性命經法一宗為五功,讚道之文一篇
     為一功。
(7)雕造經教所費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印造散施予人小經一卷為十功
     (謂千字以下者) ,大經一卷為二十功 (謂千字以上者) 並謂上聖正典有教化
    者,非談論興亡勝敗之書及詠風月之文。
 
功格焚修門

(1)修聖像壇宇幢蓋幡花器皿床坐及諸供養之物費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
     如施予人錢物修置百錢為半功,貫錢為五功,或以什物一件為一功。
(2)旦夕朝禮為國為眾焚修一朝為二功, 為己焚修一朝為一功。
(3)章醮為國為民為祖先為孤魂為尊親祈禳災害薦拔沈魂一分為二功,為己一
     分為一功,為施主一分為一功。若受法信則無功。
(4)為無告孤魂告行拔亡符命一符為十功,祖先尊親一亡為十功,為平交親知
     及卑幼一亡為五功,為施主一亡為四功,若受法信則無功。
(5)為國為民或尊親先亡或無主孤魂誦大經一卷為六功,小經一卷為三功,聖
     號百遍為三功,為平交親知及卑幼誦大經為四功,小經聖號為二功,為
     施主誦大經一卷為三功,小經聖號為一功,若受法信則無功。為己禳謝誦
     大經一卷為二功,小經聖號為一功。
 
功格用事門

(1)興諸善事利益一人為一功。
(2)講演經教及諸善言,化論於眾在席十人為一功,百人為十功,人數雖多,
    止五十功。
(3)以文章詩詞誡勸於眾一篇為一功。
(4)化人出財修諸功德一貫為一功。
(5)勸人官門鬦訟免死刑為十功,免徒刑為五功,免杖刑為二功,免笞刑為一
     功。
(6)勸諫人鬦爭一人為一功。
(7)舉薦高明賢達有德之士用事一人為十功。
(8)讚揚人之善道一事為一功。
(9)掩遏人之惡業一事為一功。
(10)勸諫人令不為非不廉、不孝、不貞、不良、不善、不悲、不仁、不義,
       一人迴心為十功。
(11)自己著紙衣一件為二功,著布素粗衲之衣一件為一功 (謂有而不著者是功)
       ,著紈帛者無功。
(12)自己飲饍有而不食者為三功,晚而不食者為二功,素食下味為一功,素
       食中味為半功,素食上味為無功。 (謂有上味及素饌佳餚而故不食者,止
       甘淡薄粗糲中下之味者為功,若無上味而食中等之味者非為功。若無中
       味而時下味者亦非為功。有而故不食者為功。)
 
不仁門

(1)凡有重疾告治不為拯救者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治不如法為一過
     。不癒而受酬勞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2)修合毒藥欲害於人為十過,害人性命為百過,害人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
     一切眾生禽畜性命為十過,害而不死為五過,舉意欲害為一過。
(3)學厭禱咒咀邪法欲害於人為十過,害人性命為百過,害人不死而病為五十
     過。害人六畜一命為十過,令病為五過,舉意欲害為一過。厭禳人家令見
     恠異欲取財賄為十過,得財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4)謀人死刑成者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不作為十過,謀人徒刑成者為
     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不作為八過。(按:謀人杖刑笞刑今無,
    故畧)
(5)心中暗舉惡事,欲殘害於人,一人為一過,事成殘害一人為十過,心意中
     邪婬雜想非理之事,一事為一過。
(6)凡言舉惡事,欲殘害於人,一人為一過,事成為十過,惡語向師長、尊親
     為十過,向善人為八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言約失信為一過,
     揚人惡事為一過,掩人善事為一過。
(7)故傷殺人性命為百過,誤傷殺人性命為八十過,以言遽殺者同,使人殺者
     ,為六十過。
(8)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飛禽
     走獸之類,一命為八過,誤殺為四過;故殺蟲蟻飛蛾濕生之屬,一命為二
     過,誤殺為一過;故殺傷人害物者、惡獸毒蟲為一過(謂虎、狼、蛇、蠍
     、毒蟲之屬)使人殺者同上論。
(9)見殺不救,隨本人之過減半,無門可救,不生慈念為二過,助讚殺生為五
     過。
(10)見若救得而不救者為十過,無門可救不生慈念者為一過。
(11)見人有憂,不行解釋(除憂)而故暢快者為五過。
(12)見人畜死,不起慈念者為一過。(凡言慈念者,謂見苦不能得救,止以
       持念聖號經文,迴向以結善緣也。)
(13)役使人畜,至於疲乏力倦,不矜其苦而剛使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
       笞者一杖為一過,用水陷溺路徑,使人畜出入行履艱難者,一時為十過。
(14)摧毀船橋,使不通渡者,一時為十過。
       (道藏缺一,故無15條)
 
不善門

(1)毀壞功德、聖像、壇宇、幢蓋、幡花、器皿、床具及諸獻供之物,百錢之
     值為一過,貫錢之值為十過,以巧言說人,毀壞百錢之值為半過,貫錢之
     值為五過,見而不觀為一過,讚助為五過。
(2)以言指斥,毀天尊聖像為二十過,真人為十五過,神君為十過,見毀滅不
     勸為一過,讚助毀滅為五過,毀滅經教,與此同論。
(3)每遇齋日及諸節令吉辰,故不朝真為二過,因私務不及並非齋日為一過,
     因公務不及,無過,為食酒肉葷辛及犯觸不朝真為五過,忌日誤朝真為一
    過。
(4)遇節辰,食晚食為二過,常日晚食為一過。
(5)齋醮供聖鎮信之物,一物不備為一過,章詞一字差錯為一過,誤違科律格
     式,一事為一過,威儀有失,一事為一過,唱念不專為一過,宣科讀狀,
     奏對詞表,差錯一字為一過,三時朝真,一時有失為五過,供養進獻之物
     ,一物不備為一過,一物不潔為一過,及不如法為一過。
(6)應受施主法信錢物,非理使用,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7)薦亡符簡文字等,一字差錯為一過,脫漏一字為一過,符文差錯脫漏為十
     過,修寫書篆不如法為五過。
(8)誦念經典漏一字為一過,漏一句為五過,音釋乖背,字音交差一字為一過
     ,念誦語句錯亂有失文意一句為五過,若念誦之時心意不專為五過,邪淫
     雜想及思惡事為十過,住經語惡事訖續念經為十過,語常事為五過,接陪
     賓侶為三過,語善事為一過,不依誦經法式為五過,念經發嗔怒為十過,
     凌辱他人為十過。
 
不義門

(1)教唆人官門鬪訟,死刑為三十過,徒刑為二十過 (杖笞畧)。
(2)教唆人鬪爭,一人為一過。
(3)教人為不廉、不孝、不義、不仁、不善、不慈,為非作過,一事為一過。
(4)見賢不薦為一過,見賢不師為一過。
(5)見明師不恭授典教為二過,不依師之教旨為十過,反叛師長為五十過,違
     師教令為三十過,尊長父母同此論。
(6)良朋勝友不交涉為一過。
(7)窮民不濟為一過,復加凌辱一人為三過。
(8)偷盜人財物或教人偷盜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若見偷盜不勸為一過,
     讚助偷盜為五過,米麥幣帛衣服並論錢數定過。
(9)不義而取人財物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欠人財物抵諱不還百錢為一過
     ,貫錢為十過。因而謀害其過加倍。
      (道藏缺一,故無10條)
 
不軌門

(1)傳教法隱真出偽、欺罔弟子一事為五過,如受法信百錢為一過,得人不傳
     為一過,傳非其人為十過。
(2)注撰煙粉傳記詩詞歌行一篇為二過,傳與一人為二過,簡編一篇為一過,
     傳與一人為一過,自己記念一篇為一過。
(3)食肉故殺性命食之為六過,買肉食之為三過,違禁肉故食為六過,誤食為
     三過,遇齋日食之為十過,食後入壇念善為十過。
(4)飲酒為評議惡事與人飲一升為六過,無故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無故與
     常人飲一升為一過,助淫歡飲一升為十過。為和合事理與友人飲祭酒待賓.
     服皆不坐過,遇齋日飲致醉,或酒後入壇念善為五過。
(5)五辛無故食之,一食為一過,食後持念經一大卷為十過,一小經為五過,
     一聖號為一過,齋日食之為五過。
(6)受觸極親(雙親)為五十過,近親為三十過,遠親為二十過,良家為十五
     過,受觸之後入壇念道朝真禮聖及齋日犯觸隨儀每一過為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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